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治疗楼及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采购(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09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治疗楼及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采购(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7-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治疗楼及业务用房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恒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号宏业大厦九楼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号亚欣国际酒店五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艾高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号院*号楼**至**层***内*层****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所投产品德米特*******,不符合国产化要求;*.代理机构以“超过质疑期限”为由,拒绝审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是否有指向性和歧义性问题,适用法律错误;*.代理机构以“依法不予公开”为由,拒绝提供得分明细,剥夺了投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德米特*******已取得械注准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国产设备,符合国产化相关要求;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在本次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且代理机构已依法发布结果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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