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7-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抚州万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众创基地二号楼三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锐智时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号丽景名都商住**号楼**楼 ****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经颅磁刺激仪技术参数第*条:脉冲宽度≥*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招标文件中经颅磁刺激仪技术参数第**条:软件认知训练模块≥*种,第**条:≥*种软件检测指标,为独家专属参数,涉嫌指定特定产品;*.招标文件中经颅磁刺激仪技术参数第**条:≥*种刺激模式具有独家指向性,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招标文件中经颅磁刺激仪技术参数第**条:采用温控液态循环冷却,第**条:具备多重安全监测功能,属于参数重复设置,人为加权,涉嫌控标排他;*.招标文件中脑电图机技术参数第*条:低频滤波相关内容,为独家定制参数,排斥合规主流产品;*.招标公司的质疑回复无事实依据,未就提出的每一项具体参数指向性问题,提供符合要求的可满足参数的品牌、型号及对应参数佐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经颅磁刺激仪未明确脉冲宽度范围及软件认知模块内容,温控液态循环冷却表述冗余,要求不明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涉及的参数问题,市场有多家产品满足,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不成立;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无法定义务告知具体内容,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