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康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康财采决〔2026〕01号)
2026-07-09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和康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康财采决〔2026〕01号)
新疆/和田-2026-07-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和康县吉良镇城区道路建设项目等五个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被投诉人*和康县发展改革和建设局

地址:和田地区和康县昆岭镇

被投诉人*新疆弘润天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号*栋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中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称不服和康县发展改革和建设局和新疆弘润天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月 ** 日就和田地区和康县吉良镇城区道路建设项目等五个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代理机构以“未提供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无法证实拟派人员是否注册在我单位”为由否决我方投标资格,缺乏招标文件依据,属于增设文件未规定的资格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异议答复中,自行扩大招标文件要求,将“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解读为退休人员必须提供返聘合同,无任何合同依据,且违反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审查查明:(一)关于投诉主体资格的认定。经查,本项目由投诉人与中佰汇(陕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之规定,投诉人仅以其单个公司名义提起投诉,未取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共同授权或共同署名,属于主体不适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的认定。经查阅招标文件及评标资料,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财务决算负责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本机关认为,该要求之实质目的在于证明该人员与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在岗劳动关系或合法用工关系。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将“拟派财务决算负责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列为资格审查要件,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证明拟派人员与投标人存在真实稳定的用工关系,保障项目履约能力,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客观上无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投标人应当提交返聘协议、劳务合同、薪酬发放凭证、个税扣缴记录等替代材料,以证明该人员系其为履行本项目实际聘用、能够稳定提供服务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人员归属投标人”的实质要求。
本案中,投诉人仅提交拟派人员的退休证,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虽补充提交了劳动合同,但鉴于退休人员已依法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依法应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有效用工关系的文件。且投诉人未能提供返聘协议、薪酬发放凭证、个税扣缴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该人员系其为招标项目配置的稳定履约人员,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且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否决投标的认定,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既定标准,不属于增设资格条件,不违反公平原则。
(三)关于资格注册证书的认定。经核查评标记录及被投诉人提供的评审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注册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其隐含核心要件系该注册证书在投标有效期内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本案中,投诉人投标文件仅附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提供年检合格标识、年检公示截图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年检有效证明。且经本机关查明,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并非仅投诉人一家供应商因该原因被否决投标,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该项标准的适用是统一的,不存在针对投诉人的歧视性或差别待遇。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鉴于投诉事项不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和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和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康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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