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2026-07-09 00:00:00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邮编:******
联系人:刘光元
二、质疑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崇左市江州区****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基础设施项目Ⅴ标(重)
项目编号:***********************
包号:标项一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于****年*月*日以邮寄方式送达采购人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经采购人审核同意,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标方法设置不伦不类。该项目价格分设置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相对抗;也与七部委令第**号第三十条相对抗。
质疑事项答复:经审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价格分权重问题。《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以下简称***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该条文仅对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作出明确区间规定,未对工程类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设定任何强制性限制,属于立法上的有意留白。本项目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号文第三条第五项),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未对工程类项目价格分权重作出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依法享有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和市场竞争状况合理设定价格分权重的自主权。本项目价格分设定为**分,不违反***号文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整体制度安排。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本项目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符合法定采购程序。
(二)关于价格分计算方法问题。本项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号文第二十四条共包含四款内容,各自调整不同事项:第三款(质疑人引用的条款)调整的是价格分值权重区间,适用对象限于货物和服务项目;第四款调整的是价格分具体的计算方法,其适用对象为所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并未区分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类型。质疑人将两款规定的适用对象和规范事项混为一谈,以第三款的价格权重规定来否定第四款的计算方法适用,属于法律适用逻辑错误。本项目严格按照第四款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合法合规。
(三)关于七部委令第**号的适用问题。质疑人援引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年第**号令,经九部委****年第**号令修订)第二条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该规章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调整的对象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元,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上),不适用该规章。本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质疑人主张“执行七部委令第**号第三十条”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七部委令第**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年第**号令,经九部委****年第**号令修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本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
四、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载明:价格分分值为**分(按采购文件约定,价格分权重为**/***=**%)。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元,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第五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合法合规。
*.本项目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价格分计算公式符合***号文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第二条、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号)第二条。
综上,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支撑,质疑不成立,故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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