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6-07-0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牡西财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西安区温春镇双龙村和美双龙小微加工设备购置项目(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与绿化街交汇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魏艳平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
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创兴路*号
五、基本情况
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对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西安区温春镇双龙村和美双龙小微加工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单位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豆制品加工设备的参数、功能描述不明确,导致市场上具备实现能力的厂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无法确保采购结果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本项目豆制品加工设备指向山东某特定厂家的产品。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山东鲜豆家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与参与供应商山东豆将军食品设备有限公司所属统一集团。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回复函中无具体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且并未告知我司依法投诉的权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无效。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 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