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2026-07-09 00:00:00


武财采罚〔****〕**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评审专家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张学红 男 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许多文 男,出生日期********** 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杨 跃 女,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胡 燕 女,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冯成林 男,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陈兆海 男,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李万德 男,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处理“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第三包、第六包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评审专家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
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等规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认定当事人在该项目第三包、第六包中的评审意见无效,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原渠道退回已获取的评审费。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据《武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