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7-09
甘肃/武威 质疑投诉
武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武威-2026-07-09 00:00:00
武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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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财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评审专家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

一、当事人

当事人*张学红 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许多文 男,出生日期********** 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 女,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 女,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冯成林 男,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陈兆海 男,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当事人*李万德 男,出生日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处理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第三包、第六包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评审专家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

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详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等规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张学红、许多文、杨跃、胡燕、冯成林 陈兆海、李万德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认定当事人在该项目第三包、第六包中的评审意见无效,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原渠道退回已获取的评审费

、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据《武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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