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2026-07-09 00:00:00


武财采罚〔****〕**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金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金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九龙江街****号*号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处理“武威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询问笔录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采纳供应商甘肃金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甘肃金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据《武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