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7-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民政福利机构****年购买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市粤缘社区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二楼***室
被投诉人*:叶城县民政局
地址:叶城县阿里路民政社会福利院内
被投诉人*:新疆禧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道总部经济区陕西企业总部大厦*栋**层****室**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叶城县福瑞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涉嫌借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人员材料谋取中标,投标行为应属无效,其中标结果应予撤销。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密切利益关联,涉嫌串通投标,磋商文件存在针对性修改的痕迹,请求核查评标过程是否存在商量打分等违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查“叶城县民政福利机构****年购买服务项目(二次)”,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中,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缺一项或未提供不得分。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材料打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 号令)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社保证明,评审专家仅核对资质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件,上述做法符合评审规则。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 号令)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认定串通投标、文件量身定制需具备明确、客观、完整的佐证材料。经我单位书面审查,认为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本机关决定:此次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