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塔财采投处〔2026〕2号
2026-07-09
黑龙江/大兴安岭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塔财采投处〔2026〕2号
黑龙江/大兴安岭-202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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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塔财采投处〔****〕*号
作者:塔河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一、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奥仑公园增设便民卫生间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形,评审专家对该公司存在超出评审范围的评审、违规扣分,严重损害该公司合法权益。质疑回复仅称以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未作出任何结论,也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证明质疑事项是否成立,等同于未做出回复,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我局第一时间联系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该机构提供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扣分明细和扣分依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检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不存在超出评审范围的评审、违规扣分的情况。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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