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7-09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年薄弱环节改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号*号楼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梅街*号政务服务中心*楼***室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宏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针对 **寸交互智能平板套装、教师台式机设置专属参数及同品牌绑定条款,变相指定希沃(*****)品牌,质疑答复认定“参数为通用功能、同品牌条款合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认证检测报告作为产品正偏离加分硬性条件,针对非国家强制检测品类设置高门槛,排斥中小企业,质疑答复认定该条款合规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对非核心产品设置“最多*项负偏离即投标无效”的严苛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认定条款合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存在多项排他性、指向性条款前提下,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匹配被指向的希沃品牌,中标结果公正性存疑,请求核查采购全过程及中标有效性。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的相关说明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一)电子设备类**※**寸交互智能平板套装*※**.支持同时查看≥**个教室的实时摄像头画面、设备屏幕画面;支持在一个显示界面同时查看单个教室内所有屏幕、所有摄像头的实时画面,以及所有麦克风的声音,其中摄像头画面可直接使用班班通自带摄像头。单台设备巡视时,支持远程发送文本消息、语音消息,支持记录备注、听课评价;※**.支持**自动监测设备画面色情、恐怖、暴力、游戏等风险内容或元素;支持设置警告内容,当监测到不良画面后自动提醒;支持将每天监测到的风险结果自动推送至公众号提醒管理;※**.支持一键开启拦截垃圾信息能力;※**.支持通过一体机麦克风监测教室中学生的朗读情况,并以游戏化界面反馈学生朗读音量大小;※**.通过一体机麦克风监测教室中学生音量大小,当学生音量大于阈值时,屏幕自动弹窗提醒进行自习纪律干预”及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一)电子设备类**学生台式机***.为保证兼容性,软件与教学主机和显示器保持同一品牌”部分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情形,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五、评审标准**.详细评审**.*.*商务标部分*(*)投标电子产品的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家具产品技术指标”部分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二、偏离要求”部分的条款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