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7-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第八幼儿园大型树屋+木工坊定制项目游乐场设施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滁州市科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康泰路***号赏湖苑
被投诉人*:哈密市第八幼儿园
地址:伊州区翰林路与红柳路交叉口东***米
被投诉人*:新疆筑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大营房百花路红星名筑大厦****号
五、基本情况
滁州市科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第八幼儿园(以下简称“采购人”)、新疆筑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哈密市第八幼儿园大型树屋+木工坊定制项目游乐场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哈密市第八幼儿园大型树屋+木工坊定制项目游乐场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寄出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主体框架镀锌管金属显微组织检测无依据,构成不合理技术壁垒。
投诉事项*:防腐木*项检测冗余,将推荐标准设为实质性条款违法。
投诉事项*:长笼绳耐霉菌标准适用错误、指标超标。
投诉事项*:人造草坪***项有害物质检测无依据。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开展需求调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