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7-08 00:00:00
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年电梯维保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项目编号:***********************
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年电梯维保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年电梯维保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招标文件及合同模板内均未完整明确各项目维保服务期限,请招标人明确每个维保项目的具体服务期限(服务起止日期),以便进行项目成本核算,合理报价。
回复:详见补遗内容。
质疑*:针对本项目电梯维保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条款内容提出书面质疑。本项目为专业电梯维保服务项目,该条款对项目负责人职称专业限定过于狭窄、设置不合理,与电梯维保行业常规从业资质要求、项目实际服务内容严重不匹配,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特此正式提出质疑。
质疑事实与理由:
一、职称专业限定过窄,与电梯维保项目实际工作内容严重不符,属于不合理准入门槛。
本项目核心实施内容为各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安全检测、定期巡检、应急救援、台账管理、年检配合及现场运维管理等电梯专项服务工作。电梯维保属于机电综合类服务工种,核心考验项目负责人的电梯设备运维经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现场统筹调度、故障处置及项目管控能力,并非单纯的机械、电气单一专项技术能力。在电梯维保行业中,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特种设备工程、楼宇智能化、机电工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均系统掌握电梯机械构造、电气控制系统、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等核心知识,且长期深耕电梯维保、机电设备运维同类项目,具备完全胜任本项目负责人岗位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招标文件仅限定机械、电气两类高级职称,人为缩小了合格从业人员范围,与电梯维保行业通用用人标准、项目实际履职需求严重脱节,属于不合理资质壁垒。
二、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涉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目前电梯维保行业主流从业及招投标备案标准中,并未强制要求项目负责人仅限机械、电气类高级职称,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特种设备相关专业职称均为行业公认适配资质。本次招标文件刻意限定细分专业职称,无任何电梯维保行业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标准及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作为依据,人为抬高投标准入门槛,大量具备成熟电梯维保资质、丰富项目经验、完全可履约的潜在投标人被排除在外,严重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不符合法定招投标要求。
三、项目无专属专业技术壁垒,细分专业限定无任何必要性
本项目为常规电梯维保服务,无特殊、专属、仅机械或电气专业可胜任的专项技术要求。项目负责人核心岗位职责为电梯维保团队管理、维保质量管控、安全风险排查、维保进度统筹、甲方对接、年检配合及应急处置等综合性管理及现场管控工作,属于特种设备机电综合管理范畴。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特种设备工程等相关专业且持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完全掌握电梯维保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可圆满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因此,专属限定机械、电气专业职称无任何技术支撑和实际意义,限定条款不具备合理性、必要性。
四、严苛的专业限制将缩减竞争范围,不利于项目择优遴选及维保质量保障
狭窄的专业职称限定,将直接筛选剔除大量深耕电梯维保行业、项目履约能力强、服务口碑优良的优质投标企业及项目管理人才,导致本项目有效投标竞争主体大幅减少,无法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招投标择优遴选的核心目的是筛选出专业过硬、经验丰富、服务优质的维保团队,而不合理的资质限制会错失优质合作单位,不仅违背招投标初衷,还可能导致项目维保服务质量、安全管控水平无法得到最优保障,不利于本项目电梯设备长期稳定、安全合规运行。
质疑请求:
*、恳请招标人对本电梯维保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这一不合理条款予以澄清、修正;
*、建议放宽专业限制,结合电梯维保行业特性及项目实际需求,将条款调整为“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械、电气、机电一体化、自动化、机电工程、特种设备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管理等机电相关专业毕业,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
*、恳请招标人针对本条款发布正式答疑澄清补遗文件并公示至招标平台,破除不合理准入壁垒,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参与投标,确保本电梯维保项目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开展
回复:本项目服务覆盖多家大型商业酒店,场所人员密集、电梯设备体量大,项目负责人需统筹设备技术故障研判、重大安全隐患处置、全周期维保质量管控、多方安全协调等核心工作,电梯设备核心构造、控制系统分属机械、电气两大专业,故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适应本电梯维保项目特点、安全履约实际需要,不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且当前电梯维保行业具备机械、电气类高级工程师人员储备充足,市场潜在竞争主体数量充足,该条款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未对投标人设置歧视性待遇。故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质疑事项*:关于“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设置
(一)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设置了“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注重学术成果和长期从业经历,与项目实际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并非直接等同。在行业内,具备丰富实践经验、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证)的年限较长的人员,完全能够胜任同等规模项目的管理职责。
*、在近年来的招标实践中,多地已对类似“唯高级职称论”的条款进行过修正。例如,有项目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变更为“持证从业年限”,以扩大竞争范围、优化营商环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质疑请求:
请求删除或修改该项条款,将“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调整为“项目负责人需满足持证年限**年以上”,以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关于“高科希尔顿、馨乐庭酒店需购买商业综合责任险”的设置
(一)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为特定酒店(高科希尔顿、馨乐庭)购买商业综合责任险。
*、商业综合责任险的投保主体通常为酒店运营方或产权所有人,而非工程服务类的投标供应商。将酒店运营期间的特定险种作为工程或服务类项目的投标报价计算项,其必要性与关联性存疑。
*、商业综合责任险的费率、保额及承保范围受被保险人的业态、过往赔付记录、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极大。若以固定保额作为投标门槛,可能已超出项目实际风险转移需求,涉嫌变相提高投标成本或设定歧视性门槛。
*、在部分项目的质疑答复中,招标人曾以“确保产品质量、减小对用户造成损失的风险”为由设置高额保险要求,但若该要求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条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要求投标人为其并不拥有产权的特定酒店资产购买保险,存在转嫁招标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嫌疑,违反公平原则。
(三)质疑请求:
请求贵方澄清该项保险要求的法律依据及实际履约必要性。如该要求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请予以删除或修改为“中标人须承诺在服务期间维持公众责任险有效”,并将决定权交由中标人根据自身风控体系办理。
质疑事项一回复:详见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二回复:投标人进驻高科希尔顿、馨乐庭酒店人员密集经营场所开展电梯维保、检修、应急抢修等作业,作业全过程由投标人人员实施,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第三方人身伤亡、设施设备损毁、酒店经营中断等事故,相关风险系投标人履约行为直接产生,并非酒店固有经营风险,故该保险要求与本项目履约行为直接相关,不存在转嫁酒店经营风险情形。同时保险保额标准结合项目场所风险等级合理设定,不属于抬高成本、歧视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故本项目商业综合责任险购买要求按补遗通知要求执行。
质疑*: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种类:电梯作业;作业项目:电梯修理,项目代号:*),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我方项目负责人为我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和机电一体化高级工程师职称,该专业同时涵盖机械结构、电气控制系统,请问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回复: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质疑*:我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条第*.*项条款中“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请求修改或删除该条款。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条第(*)项第**条第(*)、(*)条中约定“购买商业综合责任险”,但未清晰列明该保险必须承保的具体保障类型、保障责任、免赔、附加险要求,保险范围界定模糊,无法测算投保保费、核算投标成本,各投标人理解标准不一,易造成投标报价偏差、评审标准不统一,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现依法提出质疑,现请求明确承保类型、保障责任、免赔、附加险要求。
一、事实与理由(质疑一)
*. 现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仅强制电梯修理人员持有*证(电梯修理特种设备作业证),无任何法规要求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中高级工程师仅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总部总工)的准入条件,不能直接套用至现场项目负责人岗位,岗位标准混淆,与本项目现场维保、现场管理的实际工作内容不匹配。
*. 本项目仅为常规电梯维保/修理服务,项目负责人核心职责为现场调度、故障维修、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上述工作依靠*证实操能力、多年电梯从业经验即可完成;高级工程师职称侧重大型工程设计、技术研发,与现场电梯维保履职无直接关联,该条件属于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过高资质门槛。
*. 电梯维保行业中小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行业持证*证实操人员充足,但具备机械/电气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稀缺。本条款将高级职称设置为硬性准入资格,直接屏蔽大量具备合法维保资质、履约能力的中小供应商,大幅压缩市场竞争主体,违反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
*. 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违法情形,涉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质疑一请求
*. 请贵单位/代理机构核查本条款合法性,对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具备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条款予以修改;
*. 修改建议:取消高级工程师硬性要求,调整为以下方案:
(*)直接删除职称硬性门槛,仅保留法定必备条件:投标人正式员工、有效期内电梯修理*证,以从业年限、同类电梯项目业绩作为项目负责人能力评审依据,如: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种类:电梯作业;作业项目:电梯修理,项目代号:*),具备从事电梯行业**年及以上的经验,同时需拥有现场管理能力及电梯维修专业技术能力(需附人员简介)。
三、事实与理由(质疑二)
*、险种定义模糊,无统一承保范围标准市场中 “商业综合责任险” 并非标准化单一险种,不同保险公司承保框架差异极大:部分仅含场地公众责任;部分叠加雇主责任、产品责任;部分包含物业经营、施工第三者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电梯责任、车辆第三者附加险等多项附加保障。招标文件未明确强制承保模块,投标人无法判断最低投保责任边界。
*、成本无法精准核算,损害报价公平性保险保费直接由承保责任、保障项目、最低保额、免赔额、附加险种共同决定。因招标文件未列明强制承保类型:
*.*、若投标人仅按基础公众责任险报价,后期中标后招标人要求追加多项附加险,将大幅增加履约成本,造成亏损;
*.*、各投标人自行主观理解保障范围,投保方案标准不一致,投标报价不具备横向可比性,评审失去公平基础。
*、履约验收无判定依据,存在履约风险项目履约阶段招标人无法依据招标文件界定保险是否满足要求,易出现中标后保险不符合甲方预期、需重新投保的纠纷,延误项目实施。
四、质疑二请求
*、书面澄清本项目要求的商业综合责任险必须包含的全部承保类型/基础保险责任,逐条列明强制主险、强制附加险清单;
*、明确各险种对应的最低承保保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要求;
*、补充界定除外责任限制、保险期限要求、被保险人包含主体(招标人/投标人/分包方等);
*、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书面补遗澄清,同步公示至招标平台,保障所有投标人统一测算成本、公平投标。
质疑事项一回复:详见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二回复:详见补遗内容。
质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服务期限:服务期以各酒店合同签订之日至****年**月**日止;第四章合同条款中除了会议中心有维保合同起止时间,其他项目均未明确,投标文件中要求分项报价并汇总;能否提供各项目的合同开始时间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项目报价月数。
回复:详见补遗内容。
质疑*:请问: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业绩要求”投标单位为总公司,能否使用重庆市分公司签署业绩;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其他要求,(*)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维保服务网点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能否使用重庆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其他要求,(*)须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能否提供重庆分公司为项目拟派人员所购养老保险。
回复:可以,投标时须提供为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质疑*:请问: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业绩要求”投标单位为总公司,能否使用重庆市分公司签署业绩;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其他要求,(*)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维保服务网点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能否使用重庆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其他要求,(*)须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能否提供重庆分公司为项目拟派人员所购养老保险。
回复:可以,投标时须提供为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质疑*:*、招标文件第二章第*.*条投标人需在重庆地区设有服务网点并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证明;故请问*、可以使用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投标吗;
*、维保人员配置要求:对各项目拟派的维保人员可以使用当地分公司的维保人员吗,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保险由当地分公司购买。
回复:(*)投标人须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资格要求,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不能参与投标。
(*)维保人员可以使用当地分公司的维保人员,养老保险可以由当地分公司进行购买。
二、补遗部分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咨询联系电话调整为:************转*。
*、本项目于****年*月*日随招标公告一起发布的“全部单梯月维保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作废,以本次补遗发布的“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年电梯维保项目*全部单梯月维保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准。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款(四)其他要求**小条(*)修改如下:(*)高科希尔顿购买商业综合责任险:一般累计赔偿限额(非“产品责任**完工操作”)不低于***万美金(或人民币***万);产品责任****完工操作风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万美金(或人民币***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万美金(或人民币***万)。雇主责任险保额不低于**万美元(或人民币***万)。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款(四)其他要求**小条(*)修改如下:(*)馨乐庭酒店商业综合责任险:一般累计赔偿限额(非“产品责任**完工操作”)不低于***万元;产品责任****完工操作风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万元,同时须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额;
注: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顶轶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年电梯维保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
重庆悦来两江国际酒店会议管理有限公司****年电梯维保项目*全部单梯月维保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