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7-08 00:00:00


项目名称: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元
投诉人:陕西跃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幢*单元**层*****室
被投诉人*: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塔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天一智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号紫瑞苑附属*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陕西跃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违规将****服务工程师/****服务项目经理证书作为项目核心人员资格条件,该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中均未发现有关项目人员的要求,****服务工程师/****服务项目经理证书为商务部分“项目团队”中“技术负责人”和“运维负责人”的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门槛要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将协会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具体判断标准应看设定的评审因素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为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服务于临床诊疗、医院运营、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全链条场景,平台运行的顺畅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认证体现了项目人员在**开发和运营服务方面的业务能力,与项目系统可靠可用、数据安全、流程合规的建设要求相匹配,符合项目需求。将****服务工程师/****服务项目经理证书设置为项目团队人员加分项与项目需求和履约能力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违规将*****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作为人员资格条件,该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限制公平竞争。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中均未发现有关项目人员的要求,*****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为商务部分“项目团队”中“项目经理”、“运维负责人”的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门槛要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将协会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的专业评价方向为安全运维、风险管理、应急服务、安全集成,是对此项目建设人员服务能力的认定,与本医疗信息化项目分类分级、等保、密评、风险评估、个人信息审计、应急响应的要求和医疗监管需求相匹配。该评审指标的设置与项目需求与履约能力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违规将工信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软件测评工程师(高级)证书作为人员资格条件,该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中均未发现有关项目人员的要求,软件测评工程师(高级)证书为商务部分“项目团队”中“技术负责人”的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门槛要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将协会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本医疗信息化平台开发项目,具有全生命周期功能、安全、接口、兼容性等测试需求,软件测评工程师(高级)的核心能力与此相匹配,是供应商技术负责人具有项目所需技术能力的体现。该项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强制要求国产数据库厂商认证证书,该类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违规限定投标资格。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中均未发现有关项目人员的要求,国产数据库厂商认证证书为商务部分“项目团队成员”中“国产化适配成员负责人”的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门槛要求),也不是强制要求,只是加分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将协会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本项目具有国产化软件开发和适配需求,国产数据库厂商的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评估供应商数据库产品和技术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且《招标文件》要求任意一种均可,并未限制特定厂商认定,更不存在限定投标资格的问题。该评审因素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类似业绩条款设置指向特定产品的业绩条件,构成歧视性评审条款。类似业绩中“**中枢系统”为特定厂商(如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属产品概念,并非医疗信息化行业通用技术术语或法定标准。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将“**中枢系统”设置为核心业绩评分项,旨在遴选具备人工智能技术深度集成能力、能够实现多系统智能协同与数据中枢化管理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供应商。该要求系基于本项目“智慧医疗数字赋能项目”建设目标,对投标人技术实力和项目实施经验的合理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当前医疗信息化领域虽无“**中枢系统”这一法定标准术语,但“人工智能+医疗信息集成”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从项目评审情况来看,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共*家,有*家获得此项加分,且投诉人所指的特定厂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参与投标,可见,“**中枢系统”并非某一特定厂商的专属产品,而是对具备相关功能系统的概括性描述。投诉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设置存在特定指向,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陕西跃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
投诉人陕西跃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不予受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