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川县高平镇胡家峪等村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
2026-07-08
甘肃/平凉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川县高平镇胡家峪等村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
甘肃/平凉-2026-07-0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川县高平镇胡家峪等村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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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泾川县高平镇胡家峪等村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西泾(甘肃)产业合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高平镇后庄村阴面社**号

二、违法事实和

我机关于****年*月**日在泾川县高平镇胡家峪等村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复查中,发现西泾(甘肃)产业合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材料存在违法线索。经县自然资源局反馈问题调查报告函、我机关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调查材料取证,查明西泾(甘肃)产业合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将非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虚构项目技术人员配置,用以满足投标文件技术人员评审要求,属于提交不实投标资料参与投标。上述虚假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作为技术评分依据之一。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西泾(甘肃)产业合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已****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财罚告字(*****号),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鉴于西泾(甘肃)产业合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和认错态度,我机关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一)处以该项目合同金额***.*****万元*罚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联系泾川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泾川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泾川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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