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辽自然资规〔2026〕2号)省级政策
2026-07-08
辽宁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辽自然资规〔2026〕2号)省级政策
辽宁-2026-07-08 00:00:00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辽自然资规〔****〕*号)
发布时间: ****年**月**日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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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者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下统称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出让范围内需整体使用无居民海岛与海域的,可进行组合出让。

  市场化出让一般以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对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出让。

  第三条 市场化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出让前期工作,开展现状调查、公示、价格评估、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报批、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出让方案编制、利益相关者协调等。

  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报送的出让方案及附属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利益相关者是否已协调解决完毕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国防安全的,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全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报批出让方案;组织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评审;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推送费源信息;开展异议处理、违约惩戒与监督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具体实施以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工作为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二章 出让前期工作

   采取市场化方式出让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海洋空间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等要求;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迁飞通道)等管控要求,符合海岛自然岸线保护要求;

  )出让面积、界址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不影响国防安全;

  )不存在利益相关者,或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

  )不存在违法用岛行为,或违法用岛行为已依法查处到位

   对符合出让条件的拟出让无居民海岛,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测量和调查,将拟出让无居民海岛的地理位置、主导用途、出让范围、面积、使用期限、开发利用现状及生态保护要求等内容通过省级、县级政府或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该海岛临近的乡镇(街道)同步发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据《资产评估法》《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出让无居民海岛开展价格评估等工作。出让前期费用应单独列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控制价或起始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制定招标控制价;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制定拍卖和挂牌起始价。控制价或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且不得低于依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岛使用金与出让前期费用之和。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控制价、起始价的**%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组织编制拟出让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达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深度。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岛的名称、位置、面积、自然形态、主导功能、现状等;

  (二)出让范围(附位置图件)、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

  (三)开发利用功能布局、建筑物和设施的最大占岛面积、建筑物高度限制、建筑物离岸距离等开发控制性指标和开发利用相关说明;

  (四)自然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

  (五)交通、水、电及其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采用的出让方式;

  (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评估价、控制价起始价;

  (八)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要求;

  (九)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

  (十)风险提示和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一)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方式、资质审核等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三章 出让方案审查

  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将出让方案以县政府文件市政府,抄送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并附以下材料:

  (一)拟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二)评审通过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

  (三)现场勘查情况、出让范围界址图件及坐标;

  (四)利益相关者协议或同意用岛意见;

  (五)确定控制价或起始价的相关材料及评估报告;

  (六)公示情况、相关部门意见、异议解决材料等。

  第十 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出让方案及附件材料于*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通过的以市政府文件省政府,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批准后,超过*年未完成出让或者出让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 出让文件编制

  第十四条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交易由选定的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组织实施,依据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出让人提供的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编制出让文件;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依据出让人提供的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公告、投标人或竞买人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样本等。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范围(附位置图)、开发利用面积、用岛类型、用岛方式规划用途、使用期限;

  (二)成交价款缴纳方式;

  (三)采取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

  (四)出让公告中约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

  (七)出让公告、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出让人上传的委托书和出让方案完成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让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个工作日前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涉及开发利用强度、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岛基本情况介绍、主导功能,包括:出让范围(附位置图)、用岛类型、用岛方式、规划用途、使用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控制性指标、禁止或限制性活动;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出让时间、地点;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及风险提示等。

  组织实施出让

  第十七条 以招标方式或现场拍卖方式出让的,投标人竞买人须按出让公告要求领取出让文件,投标人竞买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以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人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后获取出让文件,在线提交竞买申请书及***格式的证明材料,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经平台确认后取得资格确认通知书。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竞买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开标地点,由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负责签收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由招标人代表和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人以上的单数

  (四)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提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是能够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以现场拍卖方式出让的由拍卖机构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现场竞价活动。以网上拍卖方式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入竞价起始时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拍卖竞价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二)报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撤销;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允许多次报价;

  (四)采用增价方式报价,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个或*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五)符合拍卖规则并被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更新当前最新报价;

  (六)在拍卖竞价截止时,如无竞买人报价或在拍卖竞价截止时点前限时周期内无竞买人报价的,拍卖结束;如在拍卖竞价截止时点前限时周期内有竞买人报价的,从新的报价时点起自动延长,限时周期内没有新的报价,拍卖结束;

  (七)设置拍卖底价,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不设置拍卖底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自由报价加限时竞价方式进行,自由报价时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进入自由报价起始时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挂牌竞价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二)报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撤销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允许多次报价;

  (四)采用增价方式报价,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个或*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五)符合挂牌规则并被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更新当前最新报价;

  (六)自由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七)自由报价截止时,如无竞买人报价,挂牌结束。如有竞买人报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询问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如无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不设置挂牌底价的,自由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设置挂牌底价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自由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如有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响应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询问或不同意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不能参与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以自由报价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

  (八)在限时竞价时段内如有竞买人继续报价的,从新的报价时点起自动延长自动延长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则挂牌结束。不设置挂牌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置挂牌底价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章 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一)出让公告、结果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因网络故障、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让人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出让交易,应当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出让人同意出让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由于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如两小时内故障解除,立即恢复交易,并通知投标人、竞买人恢复交易时间;超过两小时的,交易暂停,发布中止公告,待故障解除后发布恢复公告,及时恢复交易;**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交易的,应当终止交易,重新组织出让。

  章 出让结果公示

  第二十 以网上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竞得人即时获取竞得通知书,*个工作日内携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复核。以网上拍卖方式成交的,由拍卖机构组织复核;以挂牌方式成交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复核。资质复核不通过的,竞得结果无效,重新出让。

  第二十 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无居民海岛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出让合同签订时间要求;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在发布出让公告的门户网站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结果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无居民海岛名称、出让年限用途面积、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成交价格;

  (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 异议人为出让公告或出让文件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竞买人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出让过程、成交结果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竞买人。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出让环节的异议。

  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的,异议相关流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异议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权属及出让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出让人依法作出答复;对交易过程提出异议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作出答复。

  合同签订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在缴纳成交价款并提出退还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按原交款路径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或未竞得人等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按原交款路径退回;出让项目终止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于相关公告发布后*个工作日内按原交款路径退回

  第二十 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人在*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推送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税务部门通知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税务部门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缴凭证反馈出让人。

  三十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向无居民海岛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依据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起止时间确定。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涉及安全、消防、环保、交通林草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三十二 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出让公告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二)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中标竞得;

  (三)中标人放弃中标标的、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

  (四)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约定成交价款;

  (五)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竞得;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第三十 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人竞得人的中标竞得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让人应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 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交易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自然资源、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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