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179国澳集团22户23笔债权转让项目
2026-07-07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3179国澳集团22户23笔债权转让项目
辽宁/沈阳-202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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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澳集团**户**笔债权转让项目
发布时间:********** **:**:**
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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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国澳集团**户**笔债权转让项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分行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若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出现逾期或拒绝签署《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等任一情形的,均视为违约行为,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标的成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本次处置为债权转让,并非转让对应的已查封实物资产。实物资产的实现,由债权买受人自行负责,债权交割以现状为准。 *、在竞价过程中,如有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付款竞买者,优先选择一次性付款竞买者,遵循价高者得;如无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付款竞买者,再考虑选择分期付款竞买者,同样遵循价高者得。 *、公开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需在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签约后**个自然日内支付全部价款(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受让方未按时签约或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转让方有权扣收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意向受让方确无法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的,可申请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须同时满足下述全部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挂牌公告公示期内,向沈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分期付款书面申请,转让方同意沈交所在审核资格无误后,在一次性付款方式无人报名的前提下,以相同条件(底价),在一次性付款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随即以分期付款方式重新发布公告。 (*)分期付款方式要求:公开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成交价格的**%(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受让方需在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签约后**个自然日内支付首付款,以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若受让方未按时签约或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将扣收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受让方需在签署《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后**个月内付清全部尾款(尾款存续期间按年化*%利率计收利息),以已缴纳的首付款(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尾款,转让方将扣收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沈交所收到首付款后,将该款项汇至转让方指定的交易资金收款账户,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进行剩余价款结算,价款未结清前债权不予转让。 *、《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如附件所示,参与报名者视同接受该协议中的全部条款,转让方不接受协议内容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