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7-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层文化阵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霖川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新科广场*号楼坂上社****号***室**
被投诉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投诉人*:新疆尚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绿地中心智海大厦****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层文化阵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预算为***万元,我司在综合考虑了所有成本且能保质保量按期项目内容的前提下,最终报价为***.*万元,触发了低价审查原则。在评审委员会依法启动低价澄清程序后,我司始终高度配合、按期提交全部说明及证明材料,但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开展审查,而是连续三次不断新增、加码招标文件以外的审查要求,在我司逐项响应后,仍无正当理由认定我司澄清无效,并对我司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查,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未在首次澄清通知中,尽可能预判并列明后续潜在履行核查所需材料清单,未遵循应一次性列明全部需澄清事项的问询惯例,分次澄清程序瑕疵仅属于评审流程不规范,评审委员会不存在“新增、加码招标文件以外的审查要求”的行为,三次澄清要求均围绕“报价合理性”与“诚信履约能力”这一核心审查目标,未超出法定审查范围。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贵单位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由于贵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综上,故驳回该投诉事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