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凭祥市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1
2026-07-07
广西/崇左 变更澄清
崇左凭祥市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1
广西/崇左-202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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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一村竹山祥苑咸兴路***号

联系人:陈朝明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递交了关于崇左凭祥市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将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作为评分标准,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为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直接关乎项目设备性能、运行稳定性及整体项目建设质量,属于与项目履约、建设成效密切相关的核心技术指标。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即产品性能分,仅为其中一个评审模块,且满足即可得分。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设置企业生产能力、企业信誉分作为评分标准,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公平竟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为大批量档案馆专用钢制智能档案存储设备,项目涉及现场批量安装、批量供货、工期紧、交付集中,对供应商实际量产产能、专业生产流水线配置、规模化生产实力具备现实履约刚需。招标文件列明的各类数控生产设备、焊接、涂装、板材加工生产线,均为档案密集架、保密柜行业主流标准化专业生产设备,并非专属定制设备;评分采用据实提供购置发票 + 实景照片逐项计分模式,计分规则公开透明、计分标准统一,不设置满分壁垒,仅客观衡量供应商实际生产履约实力,优先保障项目按期保质足额供货,是保障项目履约能力的合理商务评审因素,未限定仅限特定区域、特定规模企业参与。

项目采购设备用于党政机关档案馆涉密档案管理场所,项目对产品环保性、生产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绿色生产、产品合规性、售后风险防控均有硬性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 环境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为制造业通用标准化体系认证,认证范围贴合本项目采购产品品类,是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合规证明;(*)国家级绿色工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均为政府采购领域鼓励优先采购绿色环保、合规安全产品的通用加分项,符合政府采购绿色采购、优先诚信企业采购的政策导向;以上信誉类评分均为行业通用、公开可办理、无排他限制的合法商务评审因素,所有市场内合规经营厂商均可自主申领办理,未设置任何排他性、歧视性、限制性门槛。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分模糊、不对应,主观分值设置过高比例不当,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事项*答复:评审因素中的“量化”并非仅指数字量化,而是指评审标准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质量及保障措施”“企业生产能力”“产品深化设计”“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均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各项评分标准均设置不同档次要求,各档次要求逐档增高,同时每个档次分值设置均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每个档次对应唯一分值,评审专家按投标文件实际载明内容逐项判定档位,而非主观随意评审。且评分办法中各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均围绕采购需求设定,并明确了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具体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评审因素及分值权重,且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综上评分办法的设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华义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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