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顾泽欣
被投诉人*:安徽省泾县牛岭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榔桥镇
项目负责人:李维民
被投诉人*: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开发区创业路与琴溪路交汇口恒升科技大厦
项目负责人:耿成
相关供应商:苏州鲁忆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蔡军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安徽省牛岭水库工程移民生产、安全保障船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总预算控制价*******元,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投诉人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有异议,于****年*月**日向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于*月**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投诉处理情况
*月**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月*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安徽省泾县牛岭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月*日,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就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苏州鲁忆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制造商“河南风顺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风顺”商标。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苏州鲁忆峰贸易有限公司不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无参保人员。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苏州鲁忆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类型划分错误。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本项目招标采购相关材料,通过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结合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和被投诉人的答辩观点,现已审查终结。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我国现行法律(含《商标法》)未规定工业产品必须注册商标才能销售或参与政府采购,未注册不等于虚假,杜撰和冒用他人品牌才属于虚假情形。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实际制造商,有真实生产能力,产品由其自行制造,品牌栏填公司字号,属于自产自销、使用自有商号情形,符合商业惯例,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中标供应商苏州鲁忆峰贸易有限公司有社保参保人员,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制造商河南风顺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满足工业行业微型企业划分,投标人填写成小型企业。但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并没有因此获得更高的利益,属于申明函制作瑕疵,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