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2026-07-0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秦安县审计局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秦安县审计局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投诉人:中拓达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号莱安中心*******室
被投诉人*:秦安县审计局
地址: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太白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起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号(天水市委党校隔壁)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受理的中拓达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秦安县审计局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答复书未说明我单位不符合“签署、盖章”要求的具体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出具的《答复书》,仅笼统引用了采购文件的条款,未说明我单位的响应文件具体哪一处未按要求签署、盖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单位违反了采购文件的明确规定,答复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查,征集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征集文件第五章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对“响应文件是否按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进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规定进行签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以“响应函、报价明细表和报价一览表未加盖私章或签字”为由判定我单位投标无效,属于适用规则错误,违反征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不足。
经审查,征集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评标委员会按照征集文件第五章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对“响应文件是否按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进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规定进行签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中拓达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秦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