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2026-07-0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秦安县审计局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秦安县审计局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投诉人:甘肃天院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建筑科技中心**楼
被投诉人*:甘肃起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号(天水市委党校隔壁)
被投诉人*:秦安县审计局
地址: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太白街**号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受理的甘肃天院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秦安县审计局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以“报价明细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该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属于擅自增设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经审查,征集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评标委员会按照征集文件第五章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对“响应文件是否按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进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规定进行签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甘肃天院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秦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