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市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综合管控建设服务项目项目行政处罚信息公告(二)
2026-07-06
新疆/五家渠 质疑投诉
五家渠市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综合管控建设服务项目项目行政处罚信息公告(二)
新疆/五家渠-2026-07-0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珏欣方硕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五家渠市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综合管控建设服务项目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珏欣方硕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北京北路****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区一期*号商业楼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新疆珏欣方硕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政府采购违规限定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案”调查。发现新疆珏欣方硕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五家渠市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综合管控建设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涉嫌政府采购违规限定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等印证资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一)涉嫌违规限定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采购文件中限制保证金形式,仅列明“电汇、网银转账、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的规定。

(二)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该评标办法的技术评审项中,每个评分点虽然设定了具体的分值(如**分、**分、**分),但达到该分值所依据的得分条件高度模糊,频繁使用“方法先进科学、合理”“能够优秀的完成”“方案详细、具体、可行”“能力水平高”等主观判断性词语。这些词语未转化为任何可验证、可测量的客观指标(如是否提供某类证明文件、是否满足某项技术参数、是否达到某个数量要求等),导致不同评审专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得分条件是否满足无法形成一致判断。这种得分条件的主观模糊性,使得评审标准缺乏细化与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违反了关于印发《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兵财库〔****〕* 号)(五)评审因素及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得以供应商响应文件情况横向对比评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

(一)采购文件违法限定保证金形式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人: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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