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 答疑文件03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2026-07-06
四川/成都 变更澄清
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 答疑文件03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四川/成都-2026-07-06 00:00:00

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 答疑文件**号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

答疑文件**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一: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严重违背客观量化原则的法定异议一、异议事项 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实施方案”的评分细则(包含质量保障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技术方案**分,合计**分)严重缺乏客观量化指标,跨度极大的主观模糊评分区间赋予了评标委员会极其异常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为“暗箱操作”和“主观控分”预留了巨大空间,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二、事实依据*.违背数学与评审逻辑的“畸大分差”,主观操纵空间足以颠覆客观优势*事实剖析:以“技术方案(**分)”为例,贵方设定的评分档次为“好得*****分,中得****分,差得***分”。这意味着,即使两位评标专家都客观认定某投标人的方案属于“好”的档次,在没有任何细化扣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一名专家可以打**分,另一名专家可以打满分**分,单名专家在一个单项上的自由裁量分差就高达*分!*致命推演:实施方案三大项合计**分,评委完全可以凭借极其模糊的“清晰、合理”等主观形容词,在同一档次内给内定厂商全部打满分,给竞争对手打该档次的最低分。这种毫无事实依据的“随性打分”,轻易就能拉开**分以上的巨大差距,足以完全抵消任何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客观业绩”上积累的合法优势。这种标准不仅失去了“择优”的功能,更沦为了操纵中标结果的合法外衣。*.“一揽子打包打分”丧失横向可比性*事实剖析:贵方将诸多完全独立且复杂的维度(如“技术方案”中混杂了现状分析、总体设计、应用平台、云资源、安全服务等*个截然不同的核心模块)强行“打包”成一个大项,要求评委笼统给出一个总分。*致命推演:若*公司“云资源方案”极为优秀但“现状分析”一般,*公司则相反。在这种“一揽子打分”机制下,评委根本无法进行客观的逐项对比评分。这完全背离了招投标通过对比选出最优方案的初衷。 三、 法律依据 贵方该评分标准的设置,直接违反了以下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强制性规章及成都市最新监管红线:*.严重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之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贵方用“清晰、具备较强落地性”等纯主观词汇替代了法定的量化要求。*该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贵方的“打包打分”与“巨大区间”彻底摧毁了投标文件的横向可比性。*.严重违反《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 * 该指引明确要求招标人必须组织力量对“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贵方设置如此粗放、极易失控的评分标准,属于严重的主体责任缺失。*.直接触犯《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版)》的重罚红线:*根据该标准负面行为第**项(或者第**项)之明文规定,“招标人设置招标条件不合理、竞争性不充分,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等情况”,引起投诉举报且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将直接扣减**分的信用分。四、异议诉求与客观量化修改建议 基于上述确凿的违法违规事实,为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我司强烈要求贵方立即暂停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进行“拆分权重、客观量化”的实质性修改。具体量化建议如下:*.废除模糊区间,拆分细项权重:彻底取消“*****分”、“****分”这种跨度极大的无依据区间打分。将大项拆分为独立的子项并赋予固定分值(例如将技术方案**分,明确拆分为现状分析*分、低空应用平台*分、云资源*分等*个具体计分子项)。*.将主观评价转化为客观的“事实特征”:评分依据必须与客观事实绑定,消除评委主观操纵空间。*修改示范(以“质量保障方案中的进度管理(*分)”为例):“提供详细至‘天’的实施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且各节点的人员、设备资源配置明细对应的,得*分;仅提供粗略的月度/周计划,未细化资源配置的,得*分;未提供进度计划的,得*分。”如贵方拒不纠正上述明显违反“客观、量化、可比性”法定原则的评分标准,我司将向成都市龙泉驿区纪委监委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正式《投诉书》,并着重请求监管部门彻查该评分标准背后是否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控分”的违纪违法线索。

答复:

针对贵司提出的异议,现从评分标准设置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可比性三个层面逐项说明如下。

一、评分标准设置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关于分值区间的法律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系结合经信行业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及其他服务类模板,并结合项目实际编制。范本原文要求“按技术方案优劣、综合实力分为好、中、差、无,本项目的区间设置(*****分/****分/***分/*分)系对范本要求的细化执行,具有充分技术合理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号令)第三十五条要求"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已完整列明质量保障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技术方案**分,各分项权重清晰公示,完全满足量化权重的法定要求;法规并未要求必须取消分值区间、采用固定单点分值。

*.关于可比性要求

同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保证横向可比"。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统一适用完全相同判定标准,横向对比基础统一,完全符合可比性要求。现行国家发改委、住建等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导则普遍采用"分档区间打分"模式,属于全国通行、监管认可的合规评审方式,无任何法规明令禁止区间打分。

*.关于《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及成都市信用评价标准

本项目评分标准结合项目专业特点合理设置,不存在编制不规范、竞争性不充分情形,完全符合指引第十三条要求,不存在主体责任缺失。

《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版)》负面行为第**、**项的适用前提为:设置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或评分标准明显违法且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责令整改。本项目实施方案分档区间打分属于法定允许、行业通用的评审模式,不存在排斥供应商或量身定制条款的情形。

二、评分标准设置科学合理,符合项目专业特性

当前全国各类综合服务、信息化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均广泛采用分档区间打分模式,不存在法律禁止情形。评标专家需对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全部评审维度对各投标人方案开展逐项横向比对,综合全部评审要素客观划定档次,评审全过程留有书面评审记录,不存在无依据随意打分、主观操纵分值的空间。

*.“打包大项内部已设置完整分层评审逻辑

贵司认为技术方案将现状分析、总体设计、应用平台、云资源、安全服务等多个模块"打包"打分导致无法横向对比。实际情况为:招标文件虽将技术方案整合为**分总项,但评标办法中已明确列明六大评审模块——现状和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思路、低空场景应用服务平台、低空安全保障平台、云资源服务、安全服务。评标专家评审时须逐项比对各投标人六大模块优劣,综合全部模块完成档次判定,并非忽略子模块直接笼统打分。

*.本项目不宜拆分为独立固定分值子项

本项目为一体化综合服务项目,各技术模块高度关联、相互适配:云资源方案需匹配低空平台架构,安全服务依托总体设计框架,模块之间无法割裂独立评判。对于整体性、系统性解决方案类项目,采用整体方案分档评审更符合实际。无任何法律法规或成都市招投标监管文件规定综合技术方案必须拆分为独立固定分值子项。评审可比性的核心在于统一评审标尺,而非拆分子项的数量。

三、客观分值占比较高,不存在"方案分颠覆客观优势"的可能

实施方案总分**分,仅占项目总分**%权重。投标报价、企业类似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客观固定分值合计**分,客观分值占比更高。即便单项区间存在分差,客观业绩与报价优势足以对冲方案分差异,不存在"仅凭方案分颠覆客观优势"的可能性。

四、结论

综上,本项目评分细则设置合法合规,契合项目专业需求,配套完整评审约束机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具备调整或暂停项目的法定事由。贵司提出的废除区间、全部分拆固定分值、全部转化为纯客观事实打分的建议,无强制性法律依据,且不适用于本一体化综合方案类项目。以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为依据,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并无不当之处。

 

特此答疑。

 

招标人:成都经开陆港联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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