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霞发改招投标处〔2026〕02号)
2026-06-30
福建/宁德 质疑投诉
关于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霞发改招投标处〔2026〕02号)
福建/宁德-2026-06-30 00:00:00

  投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庆良 职务:单位负责人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郑峥文

  职务:政企**项目经理

  被投诉人:霞浦县教育局

  住所地:霞浦县松山街道万安路*号滨海小学北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马杰 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杜德松

  职务:霞浦县教育局 装备和信息服务股股长

  一、基本情况:

  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于****年*月**日*时**分在霞浦县交易中心开标(采用长乐交易中心异地评标)。中标候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公示期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霞浦县教育局(业主单位)于****年*月*日接收到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投标人)的异议函;该项目于****年*月*日暂停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于*月*日先行进行该项目原评标专家复评处理异议,经原评标专家复核答复后,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对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于*月**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核查、取证工作,并组织*位省级项目评标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三大运营商关联单位)于****年*月**日在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复核评审。现已调查终结。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与主张

  投诉人中国联通公司诉称:*.请求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调取第一、二名投标文件,组织核查是否存在代理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情形,并将核查结论(不涉及投标文件商业秘密部分)书面告知投诉人;

  *.请求认定招标人异议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规则曲解、拒不履行法定核查义务等情形,并责令招标人重新作出答复;

  *.若核查证实第一、二名投标文件存在两家投标人代理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型号产品投标的违规情形,依法否决两家投标、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本项目评标。

  、核查情况

  针对你司提出的投诉问题,我单位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现场音视频、相关佐证材料等资料,并重新抽取*位评标专家开展复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请求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调取第一、二名投标文件,组织核查是否存在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的情形,并将核查结论(不涉及投标文件商业秘密部分)书面告知投诉人;

  经复核评标委员会核查:福建省发改委官网上“互动交流”的“在线咨询模块”,“省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对“《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疑问”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中《第*章 投标须知》的*.*第(六)项条款仅针对货物招标,条款所指‘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化工程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根据上述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章 投标须知”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六)与本招标项目(合同包)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相关资格要求不适用本项目。

  (二)针对投诉事项*:请求认定招标人异议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规则曲解、拒不履行法定核查义务等情形,并责令招标人重新做出答复。

  经复核评标委员会核查:中标候选人提供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情况及该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在岗的要求(截图)与本项目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的条款。现有的投诉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项目经理仍在建项目中。

  (三)针对投诉事项*:请求认定招标人异议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规则曲解、拒不履行法定核查义务等情形,并责令招标人重新做出答复;

  经复核评标委员会核查: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官网上“互动交流”的“在线咨询模块”,“省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对“《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疑问”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中《第*章 投标须知》的*.*第(六)项条款仅针对货物招标,条款所指‘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化工程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根据上述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章 投标须知”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六)与本招标项目(合同包)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相关资格要求不适用本项目。

  四、被投诉人答辩:

  被投诉人霞浦县教育局辩称:我们业主专业能力有限,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五、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阅了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招标备案材料,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单位等进行询问。主要调查证据材料如下:

  *.投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的询问笔录;*.被投诉人霞浦县教育局的询问笔录;*.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重新抽取专家的申请函;*.新抽评标委员会投诉答复过程记录。

  因此,本局认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投诉情况缺乏事实根据,故本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六、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局依法履行招投标投诉事项的监督管理与受理处理职权;经核查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的投诉。

  、告知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霞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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