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06
广西/来宾 质疑投诉
来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西/来宾-2026-07-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来宾市招生考试院中考招生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圆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珞喻东路 **号森林花园**栋*单元**层***室

被投诉人*: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星城路**号泰安国际酒店*楼

被投诉人*:来宾市招生考试院

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华侨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广西正安考试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新际路**号南宁东盟企业总部港一期*组 团**栋***号房

相关供应商*:广东峰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茂西一街*号***房

相关供应商*:云南宗天启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兴路***

当事人:梁勋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珞喻东路 **号森林花园**栋*单元**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答复未尽核查义务——仅调取***地址等四项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未对质疑函中提出的其他供应商在全国范围**个项目中同时投标且中标人均为广西正安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模式作出任何实质回应,未对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性对比,质疑答复事实依据严重不足。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个人手机接听通话,质疑答复以“不在评标区”为由回避违规本质,评审保密性遭到破坏。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质疑答复避重就轻,未正面回应核心违法问题。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货物类声明函,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未涉及货物立场自相矛盾,且对“四家供应商全部为本国产品”的认定超越职权。”,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质疑答复、成交结果公告三个环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该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该瑕疵未影响本次采购结果,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来宾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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