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2026-07-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芜湖新华联地块规划小学项目审计二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号合肥智慧产业园***#楼***
被投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教育局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号鸠江区政府原办公大楼四楼
被投诉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紫云路***号
五、基本情况
芜湖新华联地块规划小学项目审计(二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号)。****年*月**日发布磋商公告,****年*月**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年*月**日磋商小组开展评审,****年*月** 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年*月**日、*月**日,芜湖市大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圣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提交质疑函,主张磋商小组以缺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由判定其响应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核查评审资料,磋商小组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以 “响应文件未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按标准格式编制、实质性内容不全”为由,直接否决上述两家供应商的响应资格。****年*月**日,采购人就项目评审存在的问题书面报送本机关。****年*月**日,采购人通过代理机构向投诉人送达书面情况说明,告知项目拟重新开展采购。****年*月*日,采购人正式印发《关于取消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芜湖新华联地块规划小学项目审计 (二审) 中中标资格的通知》;同日,投诉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材料。****年*月*日,采购人向投诉人出具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第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可知,本项目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资格要求明确供应商可自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交。在符合性审查中规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将判定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芜湖市大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圣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中小企业,已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审查范围仅围绕该份函件是否符合格式与内容实质性要求,无需额外提交其他类型声明文件,同时提交的声明函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形。故未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第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有关供应商,作出的答复应当予以告知,本机关已予以指正。同时,本案中,被投诉人后期已于****年*月**日通过代理机构向投诉人送达书面情况说明,并且于****年*月*日,正式印发《关于取消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芜湖新华联地块规划小学项目审计 (二审) 中中标资格的通知》,明确告知项目评审存在问题、拟重新开展采购,未实质损害投诉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
第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在符合性审查中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属于前述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第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适用前提,是原成交候选人名单合法有效、范围完整,具备递补基础。但本案中,磋商小组错误否决两家供应商的响应资格,导致该两家供应商未进入后续评审打分与排名环节,现有成交候选人名单缺失潜在合格主体,其完整性、准确性均无法确认,客观上不具备通过递补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条件。
综上,投诉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鉴于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鸠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