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处理处罚公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处理处罚公告
2026-07-06
湖北/荆州 质疑投诉
[一般处理处罚公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荆州-2026-07-06 00:00:00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当事人类型: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在“荆州经开区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集采集配服务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项目涉嫌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未规范记录评标报告。经查明,当事人在上述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将学校采购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将项目负责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得*分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为本地专业合作社作为评审因素。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评标工作:在组织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汪银宁违规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未规范记录评标报告:评审费用计算依据不充分;汇编资料中异地评标联系函内容有遗漏。

三、处理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荆州经开区财政局。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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