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7-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裕民县****年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裕民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裕民县巴什拜西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裕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委托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裕民县****年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年*月**日向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书面材料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目前市场上显示器色域≥***%的显示器大于三家品牌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条明确规定无论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中是否有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及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验证产品技术参数、功能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未限定特定检测机构或标准,属于合理需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人未明确检测标准号,但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且未设置不合理限制,不构成歧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裕民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