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05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7-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中学理化生实验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城北经开区金属创业园经开西*路东侧

被投诉人*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号新地园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七中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与喀什东路交叉口***米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原评审小组以“未提供***显示屏强制节能证书、***显示屏属于国家强制节能产品”为由,判定投诉人标项*投标无效,该评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无效投标认定及相关评审结果,责令重新开展评审工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 采购人对该***屏作为信息显示大屏使用,其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液晶显示器’执行同一国家制造标准《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且功能、场景类似,经专家复议应参照‘液晶显示器’品目,实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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