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花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道******处安装测速监控探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技术条件》**/*****相关标准,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上,同向相邻两个监控设备设置位置间隔距离宜大于或等于**公里。经核查,***国道****公里***米处已安装测速设备,您建议的******处点位与该已建设设备间距不足*公里,不具备增设测速设备条件。
经实地勘察,为切实提升该路段交通安全防护水平,我局交管大队已发函至交通运输局,建议在该路段增设爆闪灯、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通行安全水平。
感谢您对泾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类别:(*)
联系单位及电话: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