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2026-04-30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开发区建设实际及项目具体情况,为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保障被征迁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开发区后续建设有序高效推进,制定了《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并经县政府****年*月*日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收购范围
泾县琴溪镇琴溪村、玲芝村、赤滩村部分原住民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具体土地、房屋搬迁范围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收购主体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收购主体,琴溪镇人民政府为收购实施主体。
三、收购安置补偿
按照《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年*月**日
附件
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开发区建设实际及项目具体情况,为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保障被征迁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开发区后续建设有序高效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该区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征迁范围
泾县琴溪镇琴溪村、玲芝村、赤滩村部分原住民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具体土地、房屋搬迁范围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当前最新标准为****年省政府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号)。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部分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二)青苗等地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的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当前最新标准为****年市政府批复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号)、****年《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宣政复〔****〕**号)执行。
(三)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由征收工作组聘请具有相应林木评估资质的林业勘察单位进行评估,并按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进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安置补偿方式
(一)安置方式
本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有三种方式供农户选择:第一是集中安置;第二是自行安置;第三是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集中安置。在琴溪镇刘冲安置点安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由农户按规划标准自建(本次征迁分户以****年*月*日前在征迁红线范围区域内有独立户籍、有自住房且人均住房正房面积达**㎡以上、分灶生活为认定标准)。
*.自行安置。农户自愿放弃集中安置,可自行选择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农民建房相关规定和规划,并按农民建房有关程序办理。
*.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补偿。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以回购县政府提供的剩余的安置房,每户仅限购一套(曾经参加征地拆迁已享受过政策的农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二)安置补偿标准
*.选择宅基地集中安置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控制价)为混合结构的,在****元/㎡的基础上上浮**%;砖木结构在****元/㎡的基础上上浮**%;简易结构的,根据檐高高度,补偿***元—***元/㎡。
*.选择自行安置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控制价)为混合结构的,在****元的基础上上浮**%;砖木结构的,在****元/㎡的基础上上浮**%;简易结构的,根据檐高高度,补偿***元—***元/㎡。同时给予宅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其鼓励政策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号)文件执行。
①在享受自行安置标准基础上,根据宅基地面积,按***元/㎡给予奖励,不足*****元按*****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元。选择此类安置补偿的,由镇政府审查,被征迁户签订承诺书,今后不再享受申请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
②选择回购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的,在享受自行安置标准基础上,不再享受***元/㎡的宅基地面积奖励,每户限购一套。安置房源为城区安置房,房价按****元/㎡购买,超出被征迁房屋(主房)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选择此类安置补偿的,由镇政府审查,被征迁户签订承诺书,今后不再享受申请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房源以泾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泾县住建局提供为准。
*.对违章建筑,按具备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单位有关规定查处,不予补偿。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号)《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秘〔****〕***号)的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选择集中安置,住宅征迁过渡时间为**个月,过渡费按正房面积每月*元/㎡计算,与征迁补偿款一并发放。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地的,住宅征迁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
*.选择自行安置,住宅征迁过渡时间为**个月,过渡费按正房面积每月*元/㎡计算,与征迁补偿款一并发放。
*.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住宅征迁过渡时间为*个月,过渡费按正房面积每月*元/㎡计算,过渡费按*个月一次性计发。
*.搬迁费按正房建筑面积*元/㎡的标准计算,并与征迁补偿款一并发放,不足***元的以***元/户的标准补助。
七、相关奖励
*.为快速有效、平稳推进项目建设,实行优先奖励制度。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日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按其搬迁住房有效面积给予***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支付方式由镇政府具体安排),超过上述期限不再奖励。
*.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定顺序:以签订协议后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并按顺序号进行选择。
*.对抢种、抢栽的青苗及抢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宅基地上附属物及房屋内部装修部分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与被征迁户协商确认,评估机构选择由镇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房屋面积丈量由镇政府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公司负责,宅基地范围内附属的土地丈量补偿由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收部门将所补偿的款物交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收部门申请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五保户搬迁,经所在村委会申请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后,安排在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房屋收购补偿款归其所有,但本人须放弃享受的有关安置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