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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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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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租房保障实际情况,需对《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泾政办〔****〕**号)进行修改。
二、决策经过
(一)决策启动方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于****年*月*日启动该项决策,起草了《关于修改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草稿)》。
(二)公众参与方面。*月**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将修改内容向公众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
(三)征求意见方面。会前,书面征求了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自规局、市场监管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各单位反馈均无意见。
(四)集体研究方面。*月**日,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原则同意《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修改意见。*月**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原则同意我局关于修改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情况的汇报,按程序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
(五)合法性审查方面。*月*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内容:“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村官’人员”
因为原内容称谓改变,所以修改为:到村任职选调生。
(二)原内容:第四条第二款“*、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或聘用时间在*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因为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单位是组织部门,所以修改为:*、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或聘用时间在*年内(含),时间以组织、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为准。
(三)原内容:第四条第二款“*、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规定年限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达规定年限以上的。”
因为该条款目前已不适用,所以予以删除。
(四)原内容:第十九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保障:(一)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个月的;(二)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房产的。”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令)文件第三十一条内容,修改为“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保障:(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原内容:第二十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动态管理,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通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租房。对确因在城区无房产,暂时无法腾退并要求继续租住公租房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住,租住期不得超过2年。对租住期满仍不腾退公租房的,将依法依规收回公租房。”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令)文件第三十一条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修改为“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动态管理,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通知承租人腾退,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因在城区无房产,要求继续租住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既不愿缴纳市场租金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依规收回公租房。”
四、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进行广泛性宣传解读,确保公众对政策知晓度。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住建部门牵头职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政策解读机关:县住建局
政策解读人:雷磊(县住建局党组成员、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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