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分配的资金
第三条增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因素分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中央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以上一年度的转移支付数额为基准编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增量资金根据各地成品油消耗量、改革基期规费比重、公路养护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所占比例分别为**%、**%、**%。其中公路养护和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公路里程、土地面积和公路密度等。
第六条 市、县增量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当地交通发展情况,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等交通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第七条 省级增量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省道养护、交通建设项目支出、归还省级交通建设贷款本息等方面,严格控制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增量资金按照先养护、后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安排重大项目,兼顾一般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当年增量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历年增量资金通过财政结算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增量资金对省直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对补助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
第十条增量资金项目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增量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增量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年交通运输养护、建设的重点研究提出,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核拨。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增量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增量资金的使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增量资金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当年下达的增量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增量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