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泾县城区流浪狗综合治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管理机制
根据《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我县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由我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定期开展会商、查处、宣传等工作。各部门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在现有机制框架内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不再另设“协调小组”造成职能重叠。
二、关于强化源头管控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当前全县办理犬证数量偏少,我局已在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将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对拒不办理登记的依据《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查处。同时结合城市管建提升年、城市文明建设等工作,通过日常接处警和普法宣传,深入街道、社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为群众讲解文明养犬、依法登记等相关内容,提升群众文明养犬意识。会同县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借助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和“警民议事厅”等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
三、关于完善收容处置
目前我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县城管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宣城市康宏救助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流浪犬收容工作,实现了捕捉、临时收容、转移、长久收容的闭环管理,全程按要求登记,有记录可查询。关于建立领养机制,我局将配合县城管局推动建立官方领养渠道,通过媒体平台发布待领养信息。民间自建收容场所需要专业管理能力和持续资金保障,存在风险隐患,建议群众发现流浪犬后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处理。
四、关于加强巡查执法
依据《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电话和数字城管等渠道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城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居民区、学校、公园等区域进行巡查。对犬只扰民、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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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电话:泾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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