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不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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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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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徽省泾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必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丁家桥镇李元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存在超期提交****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年*月**日提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该公司厂长授权委托书*份,该公司厂长任职证明*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张必良、受委托人曹兵贵的身份;
*.****年*月**日对安徽省泾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年*月**日对该公司厂长曹兵贵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曹兵贵调查询问情况;
*.****年*月**日提取的****年*月*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问题线索的函》和附件《****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时提交企业清单(节选)》*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份(该公司报告日期为****年*月*日的****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份、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相关要求*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年*月**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泾)不罚告〔****〕*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提交****年第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查阅你公司第一季度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在此期间未出现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号)第五条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日内改正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加强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