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泾征地告〔2026〕6号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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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泾征地告〔2026〕6号
安徽/宣城-2026-05-30 00:00:00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泾征地告〔****〕*号
发布时间:********** **:** 来源: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泾征地告〔****〕*号


****年*月**日,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泾县蔡村镇张河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公顷(**.****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蔡村镇河冲村河冲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公顷(**.****亩),其中:农用地*.****公顷(**.****亩),含耕地*公顷(*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公顷(*.****亩);未利用地*公顷(*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乡镇

(街道)

村(社居委)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

**宗地

蔡村镇

河冲村

河冲组

*.****

*

*.****

*

*.****

合计

*.****

*

*.****

*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泾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蔡村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按照《泾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安置〔****〕*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泾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号)和《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泾政秘〔****〕***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之日起**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蔡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春晖***********)。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泾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泾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蔡村镇、河冲村、河冲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泾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蔡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春晖,联系方式:***********。


附件: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泾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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