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2026-07-03 00:00:00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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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推行绿色殡葬,倡导节地、绿色、生态安葬,推进移风易俗,县民政局修订《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年*月**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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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根据《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规〔****〕*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居民一共安葬骨灰(遗体)的非盈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族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级公益性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公益性墓地和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引导村(社区)民将骨灰(遗体)进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使用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均可在公益性公墓安葬。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户籍的人员;
(二)非本县户籍的县财政供养人员及配偶、子女、父母;
(三)本县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父母;
(四)在本县购买社保**年以上的人员;
(五)在本县驻地军、警、消防等人员;
(六)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尸体。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向本辖区户籍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格位)。
第六条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人员需严格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殡葬条例执行火化(土葬区除外)后,方可安葬本县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 *****;祖籍为昌江黎族自治县,但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员,死亡后若要回昌江县安葬,遗体进行火化后逝者家属可向所属主管公墓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将骨灰在公墓内安葬。在我县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且连续居住**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进行火化的,可申请在公墓进行骨灰安葬。
第八条 *****;符合我县公益性公墓安葬条件的居民死亡之后,原则上需在公墓内埋葬。禁止在本县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除农村集中安葬点外)。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申请安葬流程。
(一)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后,由丧属提供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公墓所属的乡镇或县民政局申请。
(二)非本县户籍的县财政供养人员、本县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死亡后,丧属应提供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居住证明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向县民政局申请。
(三)在本县购买社保**年以上的人员和本县驻地军、警、消防等人员死亡后,丧属应提供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购买社保**年以上证明或驻地单位证明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向县民政局申请。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墓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售和炒买炒卖,墓穴位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坚持“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无硬质墓材覆盖,鼓励不立碑或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碑高不得超过 *.*米,宽不得超过*.*米,厚不得超过 *.** 米。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对公益性公墓进行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实现公益性公墓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要求,做好公墓内环境卫生维护,指导丧户按要求使用穴位及规范安葬,但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丧葬服务业务。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硬化墓以及附属物。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丧户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核查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户口簿、遗体和骨灰来源证明等),应当详细记录遗体和骨灰存放的各项资料,确保证明、材料齐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硬化墓、墓碑超规的,由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责令纠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整改的,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墓内禁止丢弃逝者遗物,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
第十九条 *****;对阻碍民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墓管理公务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私自破坏安葬安放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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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昌民〔****〕**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