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03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哈尔滨-2026-07-0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嫩江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江盛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科技创新城软件园**号楼*层****室

被投诉人:嫩江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嫩江市育才大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晟贝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二大道*******号**栋*层*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作物长势监测系统供电参数互相矛盾、物理无法实现,设置★实质性一票否决条款,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被投诉答复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约定“谈判过程可实质性变动内容:无”,违反竞争性谈判法定规则,答复辩解无效、条款违法。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投诉事项情况说明》,明确北京盟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云谷硅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塔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土壤基本信息传感器”满足投诉所涉及参数要求。经向北京云谷硅力科技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能够证实其制造的产品满足投诉所涉及的参数要求。经向北京盟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塔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函询,无法证实其制造的产品满足投诉所涉及的参数要求。采购人未能证明*个以上品牌满足采购文件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关于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商务和合同草案的以下内”设置为“无”,不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