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2026-07-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地址:沁水县新建东街****号
被投诉人*:山西东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号方程国际****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投诉事项*:类似货物供货业绩界定不明,缺乏具体衡量指标,实则变相以采购货物业绩为评审标准,加剧了评审的不确定性。投诉事项*:将“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作为商务、技术要求,违背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与实际履约情况不符。投诉事项*:将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限)设定为合同签订后**日内所有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投诉事项*:将“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设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售后服务网络”含义不明确,变相要求标前本地化服务,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交付时间点。投诉事项*:设置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晋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