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FA00000102122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XXX项目XXX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直接采购公示
2026-07-03
上海 中标结果
FWFA00000102122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XXX项目XXX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直接采购公示
上海-2026-07-03 00:00:00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项目***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直接采购公示
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
公告
公告标题: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项目***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直接采购公示
公告内容: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项目***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直接采购公示

(方案编号:上航法******)

一、采购条件

本次询价采购人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项目***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物资名称)采购进行直接采购公示。

、项目概况与采购

本次采购标的为***项目***自然人诉上航局、中交疏浚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服务。

原告***自称被告仍欠付其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第一次起诉经庭前会议后原告撤诉,本次要求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约****万元及逾期利息约***万元,并返还保证金***万元逾期利息约**万元,共计约****万元,与前次相比本次标的额增加了逾期利息。

三、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及说明

直接采购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

四、采购商务情况

*.*付款方式:

*)在本案首次开庭后的**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将上述代理费用的**%汇入受托人书面指定帐户

付款条件:①委托代理合同约定;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将上述代理费用的其余**%汇入受托人书面指定帐户。

付款条件:①生效判决文书;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上述付款方式支付都必须先经中标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发票,并经采购人核实合法有效后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

*.*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内容:无

*.*其他情况:无

五、供应商情况说明

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行政信誉良好

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经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取得《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本所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诚信执业的规定,本所历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行政信誉良好,主体资格完全适格。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信及合规记录优良

本所注册资本金为***,***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财务状况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本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其资产及流动资金充足,财务核算规范;同时,本所依法按期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及相关信用系统中均无违法违规、失信及经营异常记录,资信状况优良,符合法定供应商条件。

三、团队专业素养过硬,具备建设工程案件诉讼代理能力

本所合伙人和主要成员均为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确认无处罚记录。本所长期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海事单位、电视台及上市公司等大型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备大型工程、经济类案件及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业务能力。在过往执业过程中,本所律师曾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航道疏浚测量施工合同纠纷及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等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获得较好的结案效果和客户认可,完全具备代理建设工程案件诉讼的专业能力。

四、办公条件优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本所在上海市设有常驻办公场所,占地面积***平方米,办公环境良好,能够充分保障日常诉讼及办案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严格,能够为委托单位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确保建设工程案件诉讼代理工作的规范、高效与安全。

五、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与公司高效顺畅合作多年,具有互信合作基础。

六、公示期限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七、联系方式

人:    朱文强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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