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7-03 00:00:00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权责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基本编码
(主项) |
事项名称
(主项) |
基本编码
(子项) |
事项名称
(子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 *.立案责任:发现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支出行为或线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应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立案责任:发现有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行为或线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应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行为或线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应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立案责任:发现骗取医疗救助基金行为或线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应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相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相关规定且拒不改正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秘密。应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归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归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需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稽核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告知责任: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移送责任: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而未依法移送的。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吉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实施方案》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告知责任: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移送责任: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而未依法移送的。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移送责任: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而未依法移送的。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吉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实施方案》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号)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告知责任: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移送责任: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而未依法移送的。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号)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管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告知责任: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移送责任: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而未依法移送的。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管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记录责任:制作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告知责任: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移送责任: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而未依法移送的。 *.信息公开责任:应公开公示的,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告知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过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执行责任:依法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查或封存,并对相关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手段进行记录和复制。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督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 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 | 前郭县医疗保障局 |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而未实施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渎职行为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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