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7-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北路**号
被投诉人:和田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和田市冰河路**号
五、基本情况
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满和田市农业农村局****年 *月*日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和田市财政局提出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认定我方成本测算材料无效、报价无合理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投诉事项*:以《澄清函》未加盖公章为由认定材料无效,无规则及文件依据,评审标准违规。投诉事项*:以澄清文件未标注产品型号为由,判定厂家报价单无效,逻辑及事实认定错误。
经核查,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函》“未加盖公章或者由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招标文件**澄清部分,明确要求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提供的《禾宝杀虫灯报价表》仅为要约邀请未提供战略合作协议,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且报价有效期为****年*月**日。
综上所述,巴州永玖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