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沧新财采决字〔2026〕2号)
2026-07-03
河北/沧州 质疑投诉
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沧新财采决字〔2026〕2号)
河北/沧州-2026-07-03 00:00:00
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沧新财采决字〔****〕*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新华区****年实验小学东校区(长芦小学)、实验小学西校区(南川路小学)、实验小学南校区(九河路小学)、中宇小学南校区(海丰小学)、第十六中学南校区(第二十一中学)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沧州市新华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号
被投诉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东川集团办公室五楼
当事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一标段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江苏齐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年*月**日,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沧新财采决字〔****〕*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沧州-2026-07-03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新华区****年实验小学东校区(长芦小学)、实验小学西校区(南川路小学)、实验小学南校区(九河路小学)、中宇小学南校区(海丰小学)、第十六中学南校区(第二十一中学)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沧州市新华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号
被投诉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东川集团办公室五楼
当事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一标段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江苏齐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年*月**日,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沧新财采决字〔****〕*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