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7-0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泾川县教育局****年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泾川县教育局****年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泾川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甘肃钰城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商务评分条款将计算机制造商***/********、********认证设为加分项,属于设置非法强制资质门槛、绑定非履约主体资质,限制公平竞争,答复理由违法无效。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并未设置成资格条件用来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投标和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政策及秩序,以上两项认证证书是对计算机制造商信息安全管控能力和**运维、信息化服务标准化能力的证明,是信息化设备制造商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非国家强制准入资质,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考虑到所采购设备需接入区域教育云平台,对设备原厂信息安全管理、持续运维服务、系统稳定性要求高的因素,将***/********、********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设为加分项,投标供应商提供既得分,不提供不得分,属于合理范围设置评审因素,不存在设置非法强制资质门槛和绑定非履约主体资质行为。另外,采购人按照采购内容的性质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一包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应急方案评分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主观裁量空间过大,违反评分量化法定要求,被投诉人答复依据错误。
经核查,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的“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应急方案”等评审要素,是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技术条件与履行合同相关,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分级明确,并对各评审因素赋分提出具体标准,有明确的裁量基准和固定的阶次划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主观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带“◆”重要技术参数设置为扣分评分项,违法把实质性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被投诉人答复曲解法规,认定错误。
经核查,采购人根据本县教学实际,招标文件中带“◆”重要技术参数均为该项目核心产品需要实现的功能,与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重要技术参数是货物类项目采购评审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为评分项合法合规。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川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