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026-06-30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雄财采决【****】*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韶关南雄产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融贺汇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号*栋
被投诉人*: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采购人)
地 址:南雄市雄南路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楼
被投诉人*:韶关市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号良村兴强财富广场*栋***房
相关供应商:丹东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仪器仪表园产业基地*****号楼第五层东侧
四、基本情况:
四川融贺汇商贸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就“韶关南雄产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
************)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诉称:
为成功获取项目中标资格,丹东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选用大型企业产品参与项目,该行为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条款相悖。*.(甲醛在线分析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我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附*,链接:*****://***.****.**/**********/******/**************/*****.****?************************************)该报告中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期末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人,报告期末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人。我公司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信箱的相应回复“您好,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认定的,母公司划分规模类型时,应当将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子公司可单独划型。”(附*,链接:*****://****.****.***.**/****/*****.****#/*****/********=***********************;*********=**************;*********=***********)据此,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末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年度营业总收入为*,***,***,***.**元。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故按照工业行业企业划型标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投诉人请求:
*、依据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恳请南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保障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鉴于丹东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投标违规情形,恳请南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认定其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本次中标资格。
*、丹东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恳请南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发函至杭州市滨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请该局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中型企业作出认定。****年*月**日,杭州市滨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故****年度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工业行业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据此,丹东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南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雄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