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6-07-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转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卫车辆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乾明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智源尚居 * 组团 * 栋 * 单元*** 号
被投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马铺路***号党校综合楼
四、基本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 乐山市市中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转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卫车辆采购)(*****************),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分中要求“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售后服务及时高效,具有可通过移动端进入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的得*分,提供售后服务平台界面截图佐证。*、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分每个车型均提供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清单的得*分,提供部分车型的得*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以核心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作为加分条件,人为创造竞争优势和搭建竞争壁垒,结合技术参数实质性要求的搭配,指向特定产品制造商范围,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和品牌,构建技术壁垒为其制定竞争优势,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托工信部可查产品公告参数将设置的技术参数为实质性,是以一种特定且狭窄的区间来框定符合招标要求的车型范围。这种设定方式不仅缺乏灵活性和包容性,而且严重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空间,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政府采购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破坏了招标的公平与竞争性,也违背了招标文件旨在建立客观、明确评价标准的初衷。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实质性只包含大型企业,招标文件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形同虚设。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