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城乡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所属9辆报废机动车所有权[挂牌披露]
2026-07-03
浙江/绍兴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绍兴市上虞城乡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所属9辆报废机动车所有权[挂牌披露]
浙江/绍兴-2026-07-03 00:00:00
浙江/绍兴-2026-07-03 00:00:00
绍兴市上虞城乡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辆报废机动车所有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绍兴市上虞城乡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辆报废机动车所有权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绍兴市上虞城乡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绍兴市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
| 转让事项说明 | *.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受让方确定后,应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车辆登记地车管所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经转让方确认后将在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因标的资产拆解需要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故受让方须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前,向转让方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备案,上述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核对)。若受让方自身无相关资质文件的,须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前,向转让方提供经其委托,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进行备案,上述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核对)。受让方签署前无法按时提供相关备案文件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车辆并没收立约保证金。 (相关证明文件执行标准:省级经贸部门、商务厅或市(区)级商务局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图片、规格型号、数量等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标的按报废时的现状进行报废拆解处置,不过户不提档,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随机文件、备件、工具及清单等,不保证标的零配件齐全、性能完好,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同时由于车辆在处置时已属于报废车辆,不能在路上行驶,为确保运输安全,故要求在市内运输的受让方需用拖车或大板车运输,在市外运输的必须用大板车运输。受让方需严格落实此项要求,转让方有权对此要求进行监督,如发现受让方不落实此项要求,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万元,发现*次以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受让方需在交纳全部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从交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并出具回收证明及注销证明,每逾期一天扣除保证金*.*万元/天。超过*个工作日的,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其他违约责任以《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整车提取搬运,自行完成拆解。 **.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受让方提供的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需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相关证明名称一致。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受让方存在违规擅自转包、分包现象,或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与相关证明名称不一致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交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