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北城实验小学功能室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02
湖北/黄冈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北城实验小学功能室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冈-2026-07-02 00:00:00

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北城实验小学功能室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浠水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浠水县北城实验小学功能室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浠水县第三实验小学*.湖北盛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浠水县清泉镇镇中路***号*.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民政路*号*栋***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浠水县第三实验小学和被投诉人*湖北盛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浠水县北城实验小学功能室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在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本采购项目所属行业是(工业),而采购标的中出现了软件标的物,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软件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因此该行业要求并不适用于本项目。
投诉事项三: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四: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售后服务成熟度五星级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明显限制或排斥新成立公司。
投诉事项五: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音乐教室*设备设施*电容智慧黑板屏幕采?≤***钢化玻璃保护,表?硬度≥石墨硬度**或莫氏硬度*级,透光率不低于**%,要求极不合理,且未说明参数的必要性。
投诉事项六: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七:在评分标准中技术分过多,给于评委过多的赋分权利,可能导致评审结果的不公正,影响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投诉人请求: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检测标准仅表述为“提供带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明确检测具体标准号以及标准号名称,采购需求不完整,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同时,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变相捆绑厂家授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一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科创实验平台”“小学健康教育多媒体教学软件”“**智能跟踪拍摄软件”“音频处理与功放管理软件”为独立计价、独立交付、可单独拆分采购的成品软件、定制化应用软件,招标文件笼统全部定为工业、不区分软件所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投诉事项二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采购文件中将电容智慧黑板等需符合的** ****.******、** *****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采购需求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投诉事项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将“售后服务成熟度五星级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设置规模条件、排斥中小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四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电容智慧黑板屏幕采用≤***钢化玻璃保护,表面硬度≥石墨硬度**或莫氏硬度*级,透光率不低于**%,属合理通用参数,故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五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六。采购人是验收的责任主体,评审因素不得超出与投标人履约能力相关的范围,因此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六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即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分值设置应当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价格分占比有下限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占总分比重不得低于**%),技术、商务分值无硬性比例上限(除价格分下限外)。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格分**分,技术分**分,商务分**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价格分下限要求。故投诉事项七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五和投诉事项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五和投诉事项七。
对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和投诉事项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浠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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