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07.01)
2026-07-01
浙江/嘉兴 质疑投诉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07.01)
浙江/嘉兴-202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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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办公室(平安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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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的腌白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百步镇疯溜涕淌干货摊经营的腌白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百步镇疯溜涕淌干货摊作如下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人民币****元。

抽样编号为**********************的榨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百步镇疯溜涕淌干货摊经营的榨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百步镇疯溜涕淌干货摊作如下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人民币****元。

抽样编号为**********************的咸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百步镇宝城农产品店经营的咸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百步镇宝城农产品店作出如下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人民币****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信息来源: 办公室(平安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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