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贵州希望实验学校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质疑公示
2026-07-02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贵州希望实验学校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7-02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州希望实验学校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州希望实验学校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
采购代理: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潍坊九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圣城街与东升路交叉口北***米路东人力资源产业园***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不符合法规要求。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中,公告附件中没有公示完整成交明细和本国产品声明函,公示信息不完整,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国办发〔****〕** 号强制规定: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声明函是法定必要投标文件;工程、服务、食品农林矿等除外品类采购,无需提供。本国产品声明函属于法定应公开的文件,未公示导致无法核查其是否真实、合规,无法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评审与结果公正性存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号)明确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及多地财政部门文件强调:中标结果公示必须同步公开本国产品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请求:*、公示详细的中标明细,包括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公示本国产品声明函。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于质疑期内(****年*月*日)收到贵司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提交的质疑函,现针对贵公司的质疑内容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相关规定,因贵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作无效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程序。 贵公司响应文件因作无效标处理,未成功参与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未对贵公司权益造成损害,故贵司不符合依法提出质疑的条件,我单位将不受理贵公司提出的质疑。 (二)为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单位对质疑事项仅作如下说明: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我单位已于****年*月**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中的附件“报价文件”中已包含“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项目已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变更,公告附件中已补充本国产品《声明函》,具体内容详见中标结果公告变更。 若贵单位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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